临沂市鹏德多层板厂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 | ||||||||||||||||||||||||
2021-04-2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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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鹏德多层板厂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1〕13号 临沂市鹏德多层板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692029970B 负责人:王茂英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大朱保村 2021年3月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欧松板(OSB)生产项目于2020年10月开工建设,未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2021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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