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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兴违反了《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
2021-03-26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1-0000098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发布日期  2021-03-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王国兴违反了《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1-0000098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执法检查信息(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1-03-26

王国兴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1〕10号

王国兴:

居民身份证号:37280119******7612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古城村283号

2021年2月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不能达到排放标准,并且有明显的可见烟。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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