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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洁立特清洗服务部(个体工商户徐艳云)违反了《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2021-11-08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1-0000346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发布日期  2021-11-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兰山区洁立特清洗服务部(个体工商户徐艳云)违反了《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1-0000346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执法检查信息(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1-11-08

兰山区洁立特清洗服务部(个体工商户徐艳云)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1〕153号

兰山区洁立特清洗服务部(个体工商户徐艳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02MA3P8EQK6W     负责人:徐艳云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司家庄村沿街

2021年8月1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洗涤经营者直接向河道排放污水。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手续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16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兰山)罚告字〔2021〕15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污染防治类第31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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