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违反了《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 ||||||||||||||||||||||||
2021-11-1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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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凯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1〕183号 李凯: 地址:山东省沂南县大庄镇后交良252号 2021年9月2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三台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9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兰山)罚告字〔2021〕18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2021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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