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诚达饲料加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
2022-01-1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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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诚达饲料加工厂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1〕192号 临沂市兰山区诚达饲料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F4CXT8P 负责人:张宇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石埠庄村 2021年10月29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手续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兰山)罚告字〔2021〕19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于2021年12月13日申请举行听证,我局于2022年1月6日举行听证会。你(单位)未到场,视为放弃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水污染防治类第8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606250元(大写:陆拾万陆仟贰佰伍拾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2022年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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