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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第六十一加油站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2021-08-03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2-000002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发布日期  2021-08-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第六十一加油站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2-0000021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执法检查信息(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1-08-03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第六十一加油站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1〕67号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第六十一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MA3D044R1N

负责人:孔雪原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一路与北园路交汇处北侧路西

2021年5月24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卸油、加油、储油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管理台账。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临沂市环境管理台账处罚裁量基准》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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