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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方坔建材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1-09-03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2-0000024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发布日期  2021-09-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沂市方坔建材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2-0000024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执法检查信息(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1-09-03

临沂市方坔建材有限公司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1〕108号

临沂市方坔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N7UM03M

法定代表人:高帅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李泉村汶泗路北

2021年5月1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水洗砂项目正常生产,厂区内原料堆放处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2021年6月10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公司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内原料堆放处仍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手续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29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兰山)罚告字〔2021〕10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7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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