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兰山区人民政府
简体 繁体
网站支持IPv6 公共数据开放 智能问答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临沂春华建材有限公司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021-12-28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2-0000039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发布日期  2021-12-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沂春华建材有限公司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2-0000039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执法检查信息(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1-12-28

临沂春华建材有限公司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查封决定书

临环(兰山)查字〔2021〕12号

临沂春华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704633572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田围子村

2021年12月2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年产预拌混凝土30万立方米自动化生产线建设项目正在生产,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要求停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及《关于发布兰山区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自动化生产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1年12月23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备存放于你(单位)厂区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2021年12月23日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