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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鲁蒙水表制造有限公司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2022-01-03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2-000005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发布日期  2022-01-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沂市鲁蒙水表制造有限公司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2-0000051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执法检查信息(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2-01-03

临沂市鲁蒙水表制造有限公司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查封决定书

临环(兰山)查字〔2021〕22号

临沂市鲁蒙水表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14008875D

负责人:郭士强

地址:兰山区白沙埠镇乔家湖村西北

2021年12月29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二级响应期间正常生产,未按照重污染天气二级应急响应执行停产管控措施。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录像、调查询问笔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环评手续、查封清单、一企一档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1条喷涂线、1条固化线、1条翻砂线、5台电炉以及2台熔铜地炉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1年12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备存放于你(单位)厂区内。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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