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森磊板材厂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 ||||||||||||||||||||||||
2022-01-05 点击数: | ||||||||||||||||||||||||
|
||||||||||||||||||||||||
|
||||||||||||||||||||||||
临沂市兰山区森磊板材厂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查封决定书 临环(兰山)查字〔2021〕26号 临沂市兰山区森磊板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349073835B 负责人:刘艳磊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大芝房村 2021年12月3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二级响应期间正常生产,未按照重污染天气二级应急响应执行停产管控措施。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录像、调查询问笔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环评手续、查封清单、一企一档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2台热压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1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1月29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备存放于你(单位)厂区内。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2021年12月31日 |
||||||||||||||||||||||||
【关闭窗口】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