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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巨邦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22-02-16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2-0000070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发布日期  2022-02-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山东巨邦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2-0000070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执法检查信息(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2-02-16

山东巨邦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1〕198号

山东巨邦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DQL1MX4

法定代表人:葛铁锤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陶然路与启阳路交汇向西50米路北前岗头村

2021年11月29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14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兰山)罚告字〔2021〕19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6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3780元(大写:叁仟柒佰捌拾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202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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