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枣园中心卫生院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 ||||||||||||||||||||||||
2022-07-0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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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枣园中心卫生院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2〕59号 临沂市兰山区枣园中心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3024951915578 法定代表人:张云峰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驻地 2022年4月2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新建DSA使用设施,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财务收支审计报告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3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兰山)罚告字〔2022〕5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辐射污染防治类第二十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没收违法所得39310.65元,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58750元,共计罚款98060.65元。(大写:玖万捌仟零陆拾元陆角伍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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