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中辉覆膜纸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
2022-08-0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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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中辉覆膜纸厂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2〕103号 临沂市兰山区中辉覆膜纸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F5TH00W 负责人:王永广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港上村 2022年6月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1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兰山)罚告字〔2022〕10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兰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2022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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