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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杰凯板材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022-08-09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3-0000050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发布日期  2022-08-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杰凯板材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3-0000050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执法检查信息(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2-08-09

临沂市兰山区杰凯板材厂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2〕108号

临沂市兰山区杰凯板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MA07T95

负责人:王茂凤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东墠村

2022年6月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涂胶工序产生含挥发性的有机物废气,未规范运行污染治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手续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1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兰山)罚告字〔2022〕10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十六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42500元(大写:肆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兰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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