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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恒辉石化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2-08-18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3-0000053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发布日期  2022-08-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沂市恒辉石化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3-0000053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执法检查信息(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2-08-18

临沂市恒辉石化有限公司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2〕111号

临沂市恒辉石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28618401D

法定代表人:季鲁沂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驻地

2022年6月2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会同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5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兰山)罚告字〔2022〕11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十九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兰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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