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海盟石化有限公司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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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建华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俄庄村205国道西侧
2022年6月2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会同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气液比检测不达标。
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5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兰山)罚告字〔2022〕11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十九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65000元(大写:陆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兰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