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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违反了《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09-07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3-0000056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发布日期  2022-09-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张某某违反了《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3-0000056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执法检查信息(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2-09-07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2〕123号

张某某:

地址:临沂市苍山县金岭镇大圩子村413号

2022年8月16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2022年8月16日在你单位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1份和现场提取的照片(视频)4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存在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情况。2.2022年8月16日在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存在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事实。3. 2022年8月16日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个人违法主体。4.2022年8月16日山东国评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FDL202208160275号检测报告证明你所有的环保编码为环3-FQA12063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烟度值为2.09,超过0.80的排放标准。5.《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临环(兰山)责改字〔2022〕Q1165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我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知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6.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已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并保证送达地址是准确的、有效的等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3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兰山)罚告字〔2022〕12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兰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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