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晟隆塑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 ||||||||||||||||||||||||
2022-09-29 点击数: | ||||||||||||||||||||||||
|
||||||||||||||||||||||||
|
||||||||||||||||||||||||
临沂市晟隆塑业有限公司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2〕114号 临沂市晟隆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UPLT83G 法定代表人:郑成国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鼎成工业园25号楼 2022年7月4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5000吨塑料薄膜项目中投料、挤出工序产生含挥发性的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治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手续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16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兰山)罚告字〔2022〕11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十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4500元(大写:贰万肆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兰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7日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