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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爱琪日用化妆品厂违反了《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2023-03-01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3-0000070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发布日期  2023-03-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沂爱琪日用化妆品厂违反了《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3-0000070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执法检查信息(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3-03-01

临沂爱琪日用化妆品厂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2〕132号

临沂爱琪日用化妆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580405855Q

负责人:彭振宽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园区大阳路与汇丽路交汇东100米路北C区二楼201

2022年10月20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向雨水收集口排放污水。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我局于2022年10月20日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和现场提取的照片,2022年10月2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20日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企业规模说明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6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兰山)罚告字〔2022〕13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水污染防治类第二十九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兰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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