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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诚鼎铝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023-05-11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3-0000126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发布日期  2023-05-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沂诚鼎铝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3-0000126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执法检查信息(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3-05-11

临沂诚鼎铝业有限公司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3〕9号

临沂诚鼎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562544851D

法定代表人:沈真林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西外环北段柳汪村东01

2023年3月9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2万吨铝型材项目正常生产,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固化工序,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我局于2023年3月9日在你单位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1份和现场提取的照片4张,2023年3月13日在临沂市兰山区生态环境局1411办公室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存在固化工序产生含挥发性的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事实。2023年3月13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沈真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临沂诚鼎铝业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铝型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共15页)及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临兰审服字〔2022〕22号),证明你单位已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完成验收等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3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兰山)罚告字〔2023〕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十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9000元(大写:贰万玖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兰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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