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森豪木业板材厂(有限合伙)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3〕84号
临沂市兰山区森豪木业板材厂(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9T2P9M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豪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周井铺村工业园
2023年6月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14000立方米胶合板项目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热压工序,在密闭空间进行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我局于2023年6月1日在你单位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1份和现场提取的照片4张,2023年6月2日在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2023年6月1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违法主体。2023年6月1日你单位提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刘豪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身份。2023年6月1日你单位提供的受委托人刘士增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的身份。临沂市兰山区森豪木业板材厂年产14000立方米胶合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共13页)及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临环兰审〔2017〕235号),证明你单位已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手续。临沂市兰山区森豪木业板材厂年产14000立方米胶合板项目验收报告(部分,共13页)及验收意见函(临环兰验〔2018〕309号),证明你单位已通过环保验收等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8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兰山)罚告字〔2023〕8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十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9000元(大写:贰万玖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兰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