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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03-15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3-0000165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发布日期  2023-03-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燕*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3-0000165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执法检查信息(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3-03-15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3〕2-2号

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7167149XL

企业名称: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兰山分公司

企业所在地址: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高速公路与双岭路交汇处)

2023年2月1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于2009年6月投入使用。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我局于2023年2月13日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和现场提取的照片,2023年2月1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2月13日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登记表批复的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兰山)罚告字〔2023〕2-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3年3月7日提交放弃陈述申辩申请书,放弃陈述申辩与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八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3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55273元(大写:伍万伍仟贰佰柒拾叁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兰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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