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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星光机械铸造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3-05-15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3-0000188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发布日期  2023-05-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星光机械铸造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3-0000188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执法检查信息(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3-05-15

临沂市兰山区星光机械铸造厂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3〕30号

临沂市兰山区星光机械铸造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961655988

负责人:韦廷国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东街村

2023年3月11日,环保部帮扶组对临沂市兰山区星光机械铸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熔化工序配套安装的管道开端堵头脱落,未正常运行污染物治理设施,环保部帮扶组于3月12日将该条线索交办于我局,2023年3月1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熔化工序未正常运行污染物治理设施。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我局于2023年3月11日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和现场提取的照片,2023年3月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15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年3月15日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批复的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4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兰山)罚告字〔2023〕3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四项的规定。鉴于你单位主动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申请,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从轻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62500元(大写:壹拾陆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兰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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