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
2023-07-2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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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3〕99-2号 杨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F9WJJ9E 企业名称:临沂源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所在地址:临沂市兰山区经济开发区工业二路与圣亚路交汇路西 2023年6月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三聚氰胺树脂胶、脲醛胶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我局于2023年6月7日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和现场提取的照片,2023年6月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7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年6月7日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批复的复印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复印件、关于企业规模说明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2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兰山)罚告字〔2023〕99-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3年7月14日提交放弃陈述申辩申请书,放弃陈述申辩与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第八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51757元(大写:伍万壹仟柒佰伍拾柒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兰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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