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
2023-09-1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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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3〕144-2号 杨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LTR84B 企业名称:临沂市美亿佳新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所在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园庙岭村 2023年7月2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三聚氰胺树脂胶、脲醛胶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2023年7月21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杨再修签字确认的在你单位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1份和现场提取的照片4张,调查询问笔录1份,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2023年7月2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违法主体,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杨再修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2023年7月21日你单位提供的年产1亿张环保高档家具纸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共14页)及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临环兰审〔2019〕60号),证明你单位已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兰山)罚告字〔2023〕144-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3年9月8日提交放弃陈述申辩申请书,放弃陈述申辩与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环发〔2023〕13号)建设项目管理类第八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51757元(大写:伍万壹仟柒佰伍拾柒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兰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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