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清香园食品厂违反了《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 ||||||||||||||||||||||||
2023-10-1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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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清香园食品厂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3〕146号 临沂市兰山区清香园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L17984280K 负责人:李正霞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东河南村 2023年7月2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四季糕点项目正常生产,车间内清洗废水排入雨水管网,向雨水收集口排放污水。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和现场提取的照片,现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临环(兰山)责改字〔2023〕Q1160号)及送达回证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存在清洗废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违法事实;2023年7月27日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企业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临沂市兰山区清香园食品厂生产四季糕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书(部分,共14页)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临环兰函〔2009〕773号)证明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手续;验收申请表(临环兰验〔2011〕398号)证明已通过环保验收及应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2023年8月10日制作的复查笔录、复查报告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2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兰山)罚告字〔2023〕14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环发〔2023〕13号)水污染防治类第二十九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4000元(大写:贰万肆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兰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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