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君顺板材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 ||||||||||||||||||||||||
2023-08-11 点击数: | ||||||||||||||||||||||||
|
||||||||||||||||||||||||
|
||||||||||||||||||||||||
临沂市兰山区君顺板材厂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3〕58号 临沂市兰山区君顺板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BXTP00E 负责人:董军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西西蒋村 2023年5月2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5万立方米多层板项目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热压工序,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治理设施。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我局于2023年5月22日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和现场提取的照片,2023年5月2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22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年5月22日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批复的复印件、关于企业规模说明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兰山)罚告字〔2023〕5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十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9000元(大写:贰万玖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兰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