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金嘉塑业有限公司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3〕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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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夏宗涛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金锣二路与新程三路交汇处工业园院内
2023年6月4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4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台帐。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限期3日内完成整改,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承诺书》承诺2023年6月7日前完成整改。
2023年6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复查发现你(单位)未整改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8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台帐。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我局于2023年6月4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1份和现场提取的照片4张、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3月-4月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台帐1份,排污许可证1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台帐,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违法主体;你单位提供的负责人夏宗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负责人的身份;你单位提供的年产4万吨塑料清洗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共10页)及批复(临环兰审[2017]348号)、一期验收(部分,共11页)(临环兰验[2018]668号),二期验收报告(部分,共16页),年产4万吨再生塑料颗粒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共13页)及批复(临环兰审[2019]346号)、验收报告(部分,共11页)证明你单位已取得审批及验收手续,2023年6月8日复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1份,复查调查询问笔录1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4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兰山)罚告字〔2023〕11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3年9月5日提交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书。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排污许可管理类第十四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兰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