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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虹晨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23-07-20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3-0000253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发布日期  2023-07-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沂虹晨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3-0000253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执法检查信息(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3-07-20

临沂虹晨食品有限公司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3〕129号

临沂虹晨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6731938980

负责人:赵修任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工业园

2023年6月15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和现场提取的照片,2023年6月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15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年6月15日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批复的复印件、关于企业规模说明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1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兰山)罚告字〔2023〕12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3年7月12日提交放弃陈述申辩申请书,放弃陈述申辩与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7197元(大写:柒仟壹佰玖拾柒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兰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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