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桥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
2023-10-2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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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桥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3〕140号 山东桥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C8ANPF52 负责人:蒋同庆 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小留镇马村行政村马村西街118号 2023年7月14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装卸混凝土过程中未采取密闭、喷淋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2023年7月14日由你单位签字确认的在你单位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1份和现场提取的照片4张,2023年8月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2023年8月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企业违法主体。2023年8月1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蒋同庆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2023年8月1日你单位提供的临沂至滕州公路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共6页)及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鲁环审[2022]28号),证明你单位已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手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兰山)罚告字〔2023〕14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环发〔2023〕13号)大气污染防治类第二十七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兰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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