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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桥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2023-10-20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3-0000258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发布日期  2023-10-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山东桥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3-0000258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执法检查信息(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3-10-20

山东桥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3〕141号

山东桥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C8ANPF52

负责人:蒋同庆

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小留镇马村行政村马村西街118号

2023年7月14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2023年7月14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蒋同庆签字确认的在你单位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1份和现场提取的照片4张,2023年8月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2023年8月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违法主体。2023年8月1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蒋同庆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2023年8月1日你单位提供的临沂至滕州公路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共6页)及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鲁环审[2022]28号),证明你单位已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手续。2023年8月1日,由法定代表人蒋同庆签字确认的送达回证一份,证明你单位收到了由第三方(山东元通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元通(监)字2023年 第B2590号)1份证明你单位外排废水超标。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兰山)罚告字〔2023〕14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环发〔2023〕13号)水污染防治类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98437.5元(大写:壹拾玖万捌仟肆佰叁拾柒元伍角)。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兰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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