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一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
2023-12-0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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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一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3〕150号 山东鲁一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94TUFJ8F 投资人:董玉泉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朱岭庄西北800米 2023年8月2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人造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2023年8月27日由你单位受委托人董昊签字确认的在你单位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1份和现场提取的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存在人造板项目已经建设并建设完成的情况。2023年8月28日由你单位受委托人董昊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2023年8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违法主体,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董玉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2023年8月27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2023年8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受委托人董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的身份。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兰山)罚告字〔2023〕15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环发〔2023〕13号)建设项目管理类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41889元(大写:肆万壹仟捌佰捌拾玖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兰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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