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姜良峰塑料制品厂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3〕151号
临沂市兰山区姜良峰塑料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EK5GP4D
负责人:姜玉新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新程二路与金锣二路交汇处西150米
2023年8月14日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800吨生活塑料制品项目注塑工序正常生产,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注塑工序,未按照规定使用光氧催化装置+活性炭污染治理设施。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2023年8月14日由你单位投资人姜玉新签字确认的在你单位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1份和现场提取的照片4张,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2023年8月1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违法主体。2023年8月15日你单位提供的投资人姜玉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投资人的身份。2023年8月15日你单位提供的年产800吨生活塑料制品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共12页)及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临兰审服字[2022]103号),证明你单位已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手续。;临沂市兰山区姜良峰塑料制品厂年产800吨生活塑料制品项目验收报告(部分,共14页,证明你单位已通过环保验收等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25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兰山)罚告字〔2023〕15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环发〔2023〕13号)大气污染防治类第十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9000元(大写:贰万玖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兰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