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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皆顺塑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023-11-17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3-000026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发布日期  2023-11-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沂皆顺塑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3-0000261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执法检查信息(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3-11-17

临沂皆顺塑业有限公司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3〕160号

临沂皆顺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0687387309

投资人:李正银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任家庄村

2023年10月16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3000吨拉丝项目拉丝工序正常生产,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拉丝工序,未按照规定使用光氧催化装置+活性炭污染治理设施。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2023年10月16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正银签字确认的在你单位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1份和现场提取的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2023年10月17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正银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2023年10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违法主体,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李正银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2023年10月17日你单位提供的年产3000吨拉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共10页)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临兰审服字[2020]500号),证明你单位已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手续;临沂皆顺塑业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拉丝项目验收报告(部分,共15页),证明你单位已通过环保验收等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兰山)罚告字〔2023〕16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环发〔2023〕13号)大气污染防治类第十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33500元(大写:叁万叁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兰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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