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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大润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07-12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3-0000270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发布日期  2023-07-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沂市大润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3-0000270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执法检查信息(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3-07-12

临沂市大润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3〕85号

临沂市大润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HKH92Y

负责人:刘爱东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孟行村戈九路西与涑河南沿街

2023年6月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外检2号线检测车辆(鲁QAB648、鲁Q9GE92)检测过程中操作不规范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我局于2023年6月1日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和现场提取的照片,2023年6月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7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年6月1日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批复的复印件、关于企业规模说明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26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兰山)罚告字〔2023〕8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二十四项的规定。

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兰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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