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鑫久板材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 ||||||||||||||||||||||||
2023-08-1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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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鑫久板材厂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3〕92号 临沂市兰山区鑫久板材厂(个体工商户吕西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02MA3J7G4H63 负责人:吕西海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周井铺村村东 2023年6月5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1万立方米胶合板项目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涂胶工序,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我局于2023年6月5日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和现场提取的照片,2023年6月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5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年6月5日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批复的复印件、关于企业规模说明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3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兰山)罚告字〔2023〕9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十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9000元(大写:贰万玖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兰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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