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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格瑞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3-09-19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3-0000288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发布日期  2023-09-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山东格瑞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3-0000288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执法检查信息(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3-09-19

山东格瑞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3〕136号

山东格瑞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ML9WF8F

负责人:刘朕铭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东墠村

2023年7月6日,国家监督帮扶组执法人员到山东格瑞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在热能中心背后设置一旁路,热压等工序的废气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2023年7月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2023年7月7日由你单位受委托人邱国凯签字确认的在你单位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1份和现场提取的照片4张,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2023年7月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违法主体,你单位提供的负责人刘朕铭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投资人的身份,你单位提供的受委托人邱国凯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的身份。2023年7月7日你单位提供的年产30万立方米实木颗粒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共14页)及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临环兰审〔2019〕293号),证明你单位已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手续;山东格瑞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万立方米实木颗粒板项目验收报告(部分,共9页),证明你单位已通过竣工验收等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29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兰山)罚告字〔2023〕13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四项的规定。鉴于你单位主动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申请,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从轻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62500元(大写:壹拾陆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兰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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