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格瑞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
2023-09-1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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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格瑞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3〕137号 山东格瑞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ML9WF8F 负责人:刘朕铭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东墠村 2023年7月6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2023年7月7日由你单位受委托人邱国凯签字确认的在你单位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1份和现场提取的照片4张,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2023年7月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违法主体,你单位提供的负责人刘朕铭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投资人的身份,你单位提供的受委托人邱国凯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的身份。2023年7月7日你单位提供的年产30万立方米实木颗粒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共14页)及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临环兰审〔2019〕293号),证明你单位已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手续;山东格瑞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万立方米实木颗粒板项目验收报告(部分,共9页),证明你单位已通过竣工验收等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兰山)罚告字〔2023〕13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七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兰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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