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万林木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 ||||||||||||||||||||||||
2023-10-1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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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万林木业有限公司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3〕139号 临沂万林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EJUF148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柴胡山村 2023年7月16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5万立方米胶合板项目正常生产,在禁燃区内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2023年7月16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中方签字确认的在你单位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1份和现场提取的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存在在禁燃区内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的情况。2023年7月18日在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存在在禁燃区内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的违法事实。2023年7月1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违法主体,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刘中方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2023年7月16日你单位提供的临沂万林木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立方米胶合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共11页)及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临兰审服字〔2020〕722号),证明你单位已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手续;临沂万林木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立方米胶合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部分,共13页),证明你单位已通过环保验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兰山)罚告字〔2023〕13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环发〔2023〕13号)大气污染防治类第十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38000元(大写:叁万捌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兰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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