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华违反了《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 ||||||||||||||||||||||||
2023-09-2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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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3〕152号 李某华: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刘家朱里村26号 2023年9月4号,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2023年9月4日由当事人车主李中华签字确认的在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1份和现场提取的照片4张,检测报告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存在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情况。2. 2023年9月12日由当事人车主李中华签字确认的在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存在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事实。3. 2023年9月4日由当事人车主李中华提供的李中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车主的身份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8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兰山)罚告字〔2023〕15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2023年9月19日你(单位)向我局递交申请,放弃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兰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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