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华优品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
2023-11-28 点击数: | ||||||||||||||||||||||||
|
||||||||||||||||||||||||
|
||||||||||||||||||||||||
临环(兰山)罚字〔2023〕15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BWD3Q19C 法定代表人:商应华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商庄村工业园108号 2023年9月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3000吨PETG肤感膜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生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批。 上述事实,由以证据证明:2023年9月7日由法定代表人商应华签字确认的在你单位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1份和现场提取的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存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2023年9月11日由法定代表人商应华签字确认的在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存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2023年9月7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商应华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违法主体。2023年9月7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商应华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商应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2023年9月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山东兴华优品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PETG肤感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共15页)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兰山)罚告字〔2023〕15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环发〔2023〕13号)建设项目管理类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8458元(大写:捌仟肆佰伍拾捌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兰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1日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