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3〕161号
黄某某:
2023年10月2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五台国Ⅱ排放标准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2023年10月23日由你(单位)受委托人冯尧签字确认的在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银雀山路交汇处向北50米路东工地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1份和现场提取的照片4张,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存在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事实。2023年10月2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黄永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个人违法主体。你(单位)提供的受委托人冯尧身份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的身份。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8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兰山)罚告字〔2023〕16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兰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