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的公告 | ||||||||||||||||||||||||
2019-08-06 点击数: | ||||||||||||||||||||||||
|
||||||||||||||||||||||||
|
||||||||||||||||||||||||
为全面开展兰山区河湖水域岸线划界工作,明确产权和管理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意见》(鲁水管字[2017]15号)、《山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技术指南》(试行)的要求,兰山区完成了沂河、祊河、柳青河、涑河、南涑河、陷泥河、青龙河、蒙河、方城河、陶家庄河、石桥河、孝河、向阳河、云泊河、永太河、东哨河、洪沟17条河流及全区37座水库的划界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河道工程 1、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防洪水位确定。堤防工程保护范围为堤防背水侧护堤地边界线以外一定的区域。沂河、祊河、柳青河、涑河、南涑河、陷泥河,青龙河、蒙河、方城河、陶家庄河、石桥河管理范围为两岸堤脚外侧5米护堤地以内的所有区域,保护范围为堤防管理范围外50至100米。孝河、向阳河、云泊河、永太河、东哨河、洪沟管理范围为两岸堤脚外侧5米护堤地以内的所有区域,保护范围为堤防管理范围外50米。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建设房屋、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2)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作物和树木,设置行洪障碍物;(3)设置拦河渔具,圈养家禽;(4)开挖窖井,垦堤种植;(5)倾倒、堆放、填埋矿渣、石渣、煤灰和垃圾等;(6)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3、在堤防保护范围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养殖池、采砂、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和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水库工程 1、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水库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中型水库(施庄水库和刘庄水库两座)大坝坡脚外100米,大坝坝端外5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外30米;小型水库(35座)大坝坡脚外50米,大坝坝端外3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外20米。 保护范围: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中型水库主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00米,小型水库主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10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100米。 2、大坝附属建筑物和测量、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及其他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 3、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打井、爆破以及从事其他严重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对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公告。 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6日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