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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级及以下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工作的公告
2020-10-26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swj/2020-0000119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水务局  发布日期  2020-10-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关于区级及以下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工作的公告
索引号: lanshanquswj/2020-0000119
发布机构: 兰山区水务局
公开目录: 河湖保护情况
发布日期: 2020-10-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兰山区区级以下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工作已经实施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河道工程

(一)管理与保护范围:有堤防的区级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至10米护堤地;有堤防的镇级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2米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划定。河道堤防管理范围相连地域50米为保护范围。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1、爆破、钻探、建房、建窑、打井、葬坟、采石、采沙,取土、挖筑水塘和养殖池; 2、倾倒垃圾、渣土、尾矿或者掩埋危及河道安全的物体;3、擅自围筑围墙、堆放物料、埋设线管;4、开展集市贸易、进行考古发掘及危及危及河道安全的垦殖;5、其他危及河道安全的活动。

(三)在堤防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钻探、建房、打井、葬坟、采石、采砂、取土、挖筑水塘和养殖池等危害堤防及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水库工程

(一)管理与保护范围:管理范围为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小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70-10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的相连水域以外250米。

(二)大坝附属建筑物和测量、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及其他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

(三)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建房、打井、葬坟、采石、采砂、取土、挖筑水塘和养殖池等危害大坝及设施安全的活动。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规定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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