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的公告 | ||||||||||||||||||||||||||||||||||||||||||||||||
2023-10-1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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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的公告 为全面开展兰山区河湖水域岸线划界工作,明确产权和管理保护范围,根据《山东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高标准做好河湖名录复核、山区河道管理、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校核和规划成果上图工作的通知》,兰山区完成了涑河、柳青河、青龙河、方城河4条河流的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校核工作。现管理范围变化调整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变化调整段 表1河道管理范围变化调整段
二、划界标准 1、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防洪水位确定。堤防工程保护范围为堤防背水侧护堤地边界线以外一定的区域。管理范围为两岸堤脚外侧5米护堤地以内的所有区域,保护范围为堤防管理范围外50至100米。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建设房屋、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2)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作物和树木,设置行洪障碍物;(3)设置拦河渔具,圈养家禽;(4)开挖窖井,垦堤种植;(5)倾倒、堆放、填埋矿渣、石渣、煤灰和垃圾等;(6)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3、在堤防保护范围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养殖池、采砂、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和设施安全的活动。 特此公告。 兰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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