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兰山区人民政府
简体 繁体
网站支持IPv6 公共数据开放 智能问答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第1期 ▏兰山区安全生产“以案宣法”专栏
2020-04-28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aqscjd/2020-0000137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4-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第1期 ▏兰山区安全生产“以案宣法”专栏
索引号: lanshanquaqscjd/2020-0000137
发布机构: 兰山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安全事故预警
发布日期: 2020-04-28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

危险化学品经营

案情介绍

根据群众举报,2020年3月26日,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兰山街道应急办,对临沂旺诚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库存危险化学品:奔腾漆(165桶,每桶15公斤),稀料(54桶,每桶9公斤)及销售单据一宗,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仓库管理员仲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采集。经调查核对,确认存在一项违法行为: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油漆、稀料)。执法人员依法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对发现的危化品予以扣押,并进行立案处罚。经过行政处罚程序,对于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兰山区应急管理局作出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共计219桶,没收违法所得4225元,并处人民币12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

禁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罚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由裁量标准:《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安全生产许可类编号第238号第2档,违法情节: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 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启示

本次无证经营危化品案件暴露出目前个别危化品经营者在明知临沂主城区不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存在侥幸心理,缺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法律观念淡薄,底线意识缺乏,触碰法律红线。危险化学品领域发生的事故时刻提醒我们,危险品安全绝非儿戏,兰山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将继续按照省、市打非工作的相关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