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8日,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孙海、韦海军在该板材厂负责人孙贵彬陪同下对临沂市兰山区晨刚板材厂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锯边机干式除尘器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2、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未提供粉尘清扫记录;3、锯边机除尘器未设置锁气卸灰、清灰装置;4、锯边机干式除尘器未规范设置泄爆、隔爆、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5、未对除尘器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未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志。以上存在的问题无法保障安全生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厂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封停锯边机、除尘器。实施以上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自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28日。2020年4月28日,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孙海、韦海军和方城镇安监办殷京华主任等工作人员对临沂市兰山区晨刚板材厂巡查时发现:该厂未经我局批准揭封条,私自从事生产活动。
对于该单位私自揭封条的违法行为,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已将临沂市兰山区晨刚板材厂有关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对其下达停止供电决定书,并于次日联合方城镇供电部门对该厂落实停电措施。
法律依据
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案件启示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依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
本起不遵守行政强制措施规定案件,暴露出部分企业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缺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法律观念淡薄,同时也暴露了部分企业仍存在侥幸心理,相信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