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期 ▏兰山区安全生产“以案宣法”利剑出鞘进行时 | ||||||||||||||||||||||||
2020-05-1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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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01案情介绍 2020年4月9日,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沂市昌聚德化工有限公司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地磅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正在过磅,随即在该企业地磅室发现甲醛发货单据,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会计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该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从事危险化学品(甲醛)贸易经营,且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执法人员现场对相关证据进行了采集,对该企业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甲醛)经营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行政处罚程序,兰山区应急管理局作出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303584元,并处人民币19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02法律依据 禁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罚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由裁量标准:《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鲁应急发〔2019〕72号)安全生产许可类编号第238号第4档,违法情节: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03案件启示 本次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案件暴露出该企业负责人法律观念淡薄,底线意识缺乏,导致触碰法律红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若想依法依规经营,不如好好地了解一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如何办理的。 根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要求,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含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七)企业或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经营品种是否涉及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和监控化学品的辨识材料。 带有储存设施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安全评价报告。 由于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特性,国家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领域实行最严格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危险化学品的事故时刻提醒我们,危险品安全并非儿戏,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范,依法持证经营是保障企业长久经营的第一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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