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期 ▏兰山区安全生产“以案宣法”利剑出鞘进行时 | ||||||||||||||||||||||||
2020-05-1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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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 案情介绍 2020年4月29日,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圣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0项问题和隐患,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经理徐某、生产厂长蔡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采集,经调查确认存在一项违法行为: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案进行立案处罚。经过行政处罚程序,对于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兰山区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作出了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自由裁量标准:《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编号第29号第1档,违法情节:一般行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知识点普及 何为事故隐患?如何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案件启示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于隐患排查要坚持“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要求,企业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事故排查治理的责任,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本次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暴露处部分企业缺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法律观念淡薄,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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