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期 ▏兰山区安全生产“以案宣法”利剑出鞘进行时 | ||||||||||||||||||||||||
2020-05-1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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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 01案情介绍 2019年9月14日,临沂市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沂市兰山区宏发甲醛厂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甲醛生产线氧化炉有温度,疑似擅自开机。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企业负责人孙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采集。经调查核对,确认存在一项违法行为: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甲醛生产线擅自开机。 执法人员依法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暂时停产停业,并进行立案处罚。经过行政处罚程序,对于临沂市兰山区宏发甲醛厂的违法行为,兰山区应急管理局作出了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该企业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罚款。兰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该企业进行催告。经催告,该企业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已向兰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金额为叁拾贰万元人民币,其中罚款本金壹拾陆万元人民币,加处罚款壹拾陆万元人民币。 02法律依据 禁则:《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罚则:《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由裁量标准:《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安全生产许可类编号第249号第1档,违法情节: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03案件启示 本次非法生产危化品案件暴露出个别危化品生产企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存在侥幸心理,缺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法制观念淡薄,底线意识缺乏,触碰法律红线。危险化学品领域发生的事故时刻提醒我们,危险品安全绝非儿戏,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将继续按照省、市打非工作的相关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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